一、执行法律依据有哪些
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首先是由人民法院所撰写或发布的各类法律文件,诸如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支付令;
另外,还有由其他主管部门经过授权后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譬如由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程序赋予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经仲裁机构依法审理后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最后则是人民法院根据需要颁发的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裁定书。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以上直接的法律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也为我们提供了更为细化且明确的执行细则及操作流程指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法官不给生活费可以起诉法官吗
实际上,该做法是可行的。如果法院在实施执行措施时直接划走了被执行人的所有应得收入,却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这显然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有义务为被执行人预留一定金额的生活必需品开支。若法院未能履行此职责,被执行人有权对此提出书面异议,并主张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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