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不超过10天怎么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实施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若认为有必要予以逮捕,必须在拘留期限届满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辖区的人民检察院提交诉讼申请进行审核批准。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此项申请的审批期限可进一步延长至最长五个工作日。针对那些流窜作案、连续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逮捕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倘若案件仍需继续侦查,且满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刑事拘留期限不超过十天的计算方法为: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期限最多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再加上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所需的七个工作日,总计不得超过十天。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不羁押怎么办理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对于刑事拘留规定不满的情况,他们有权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然而,公安机关会在接到申请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决策。若公安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及时通知相关申请人,并且需详细阐述不同意的具体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被刑事拘留者如对公安机关决议持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仅能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不适当,则应依法作出或调整相应的强制措施决定。
此外,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若无犯罪事实或无法证实存在犯罪重大嫌疑而被错误拘留的人员,其本人及家属均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益。因此,对于刑事拘留决定的异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若日后证实刑事拘留确属错误,受害人可依循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之后,若认为需要进行逮捕,必须在法定拘留时限到期之前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但在紧急情况下,这一期限可以适度延长至最多五个工作日或者三十日。接到公安机关的请求之后,检察院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逮捕申请未能获得批准,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向检察院报告相关情况。如果案件仍需继续侦查并且具备相关条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在此背景之下,具体的刑事拘留时长不能超过十天。换言之,公安机关提出逮捕申请、检察院审核批准以及最终决定的总时长不得超出这个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