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不超过10天怎么办
刑事拘留最长不得超过十天,这乃是合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一种状况。
刑事拘留,属于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侦查过程中,面对法定之紧急状况,对现行或重大嫌疑人员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以为需将被拘留之人予以逮捕者,应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审批请求;
倘若遇到特殊情形,提出申请且经得批准则可延展为一日至四日。
至于流串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员,同理,提出申请且经得批准则可延展为三十日。
值得注意的是,若刑事拘留未超过十天,可能暗示该案件情况较为单纯,抑或是嫌疑人的犯罪嫌疑程度较低,尚未达到需要更长时间进行侦查的地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最长十日,符合我国法律。 系公安机关、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在侦查中,对现行或重大嫌疑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拟逮捕者,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 特殊情形可延展一日至四日。
二、刑事拘留一定要判刑吗
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若遭刑事拘留,并不一定就必然面临着被判处刑罚的命运,而是与其所涉案件中的具体情节密切相关。
在司法实践中,在嫌疑人被移交至公诉机关接受审查起诉后,倘若该机构经审理评估后,认为其并不构成犯罪或事件本身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则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而对于已提交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案件来说,一旦审判庭经历了深入审理和分析之后,亦可依法做出判决判定为不构成犯罪或无需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从而宣布被告人无罪或做出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裁决。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对那些因需要进行逮捕的被拘留人员,公安机关应有义务在将其拘留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请求其进行审查批复;
如遇特殊情形时,申请时间可以适当予以延长,最长可延至四天。
但是,针对那些具有流窜犯罪行为、累次作案以及群体性作案之嫌的重大嫌疑者而言,他们的审查批复时间还需相应地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可以看人不
在刑事拘留阶段,家属通常无法探望被拘留之人。然而,辩护律师则可凭借其持有之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之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之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之公函,请求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面,有助于深入了解事件详情,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理申诉及控告等事宜。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事件,在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旨在在面对法定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人身自由的暂时剥夺,以确保侦查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刑事拘留最长十日,符合我国法律。 系公安机关、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在侦查中,对现行或重大嫌疑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拟逮捕者,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 特殊情形可延展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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