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如若人民检察院发下了对某起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的决定,那么该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到相关的公安机关。倘若公安机关对此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申请复议;若其意见未获采纳,还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请求。这就意味着,在盗窃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之后,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公安机关仍保留着申请复议或者复核的权利,以此来保证法律的公正执行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盗窃罪批捕侦查期多久可以判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涉嫌盗窃罪的被告人,通常情况下,其需被拘留并进行相关调查,拘留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而在这期间,相关检察机关将会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进行审查和起诉,此过程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此后,案件将移交至法院进行审判,法院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做出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时间均为最短时间限制,具体案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依据我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对于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有权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而在决定生效之后,这些文件必须送交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如果公安机关对此决定持有异议,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若申请未能获得通过,则可以进一步向更高级别的检察机关提请复核。这一机制的设立,旨在确保法治的公平有效实施,同时也充分保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