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缔结之后,若男方在购置房产上承担了所有费用支出,女方依然在法律规定下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权益。婚后所购物业,依照现行的法律规范,被视为夫妇双方共有之财产,无论购置资金的来源究竟为何。
然而,如果该房产的购置费用系由一方的婚前储蓄或者向第三方借款支付而来,经由婚前财产公证得以证实的话,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未出资的另一方便无权分享该房产所带来的收益与权益。常规而言,尽管在婚后购买房产时仅书写某一方姓名,但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仍将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享之共有财产,除非有一方的父母明确表示该房产的所有者仅限于其中一方,那么此时,这部分赠予方应完全拥有其独立分配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内男方出轨犯法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越轨行为并非违反法律规定之事。此类行为虽然未涉及到法律层面,其本质上更多地属于道德标准所涵盖的范围之内;然而,倘若越轨者选择与第三人以正式配偶的身份共度时光,那么便可能被认定为涉嫌实施了重婚犯罪行为,进而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严肃追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