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可以是公司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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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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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主要指的是为满足日常生活需求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由于单位通常不涉及此类个人消费行为,它们并未被纳入消费者群体之中。这一法律定义确保了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明确了消费者与单位在消费领域的不同角色与责任。
消费者可以是公司吗

一、消费者可以是公司吗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指出,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而购买、使用商品或享受服务的人群,而单位多数情况下并不涉及此类消费行为,因此并未涵盖于消费者群体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消费者权益第九条是什么

(1)安全保障的权利;

(2)了解真实情况或事实真相的权力;

(3)自主做出购买决策的权力;

(4)公正合理的货物买卖权利;

(5)依法寻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6)寻求教育培训或知识获取的权利;

(7)依照法律法规成立社团的权利;

(8)维护个人尊严和形象的权利;

(9)对市场经营和产品品质进行监督评价的权利。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鉴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特定条件所赋予商品的最终使用者享有的福利权。自1983年起,每逢3月15日这一天,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会举办大型活动,旨在广泛宣传并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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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对消费者有哪些责任 社会成员购买了企业的产品就成为企业的消费者,从广义的意义上说整个社会成员都是企业的消费者,只不过有些是潜在的,有些已成为现实的。另外,不同的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了企业的产品,把企业产品的影响传递到社会的各个角落。 因此,企业对消费者负责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社会负责的体现。企业与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统一体,二者既对立又统一。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最终要依赖消费者购买产品来实现,消费者购买企业的产品越多,企业的效益越好。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质优价廉,满足了消费者的愿望和需求,企业的销售额直线上升,由此带来巨大的利润;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过关且以次充好,靠蒙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获取利润,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也难于实现。 企业是通过为消费者提品和服务而获取利润的组织,企业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安全、舒适和耐用的商品,满足消费者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是企业的天职。企业对消费者的重要责任集中体现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四个方面的权利,安全的权利、知情的权利、自由选择的权利和听证的权利,如果企业在这方面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企业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 (1)企业对消费者的最基本责任——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消费者购买企业提供的产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而如果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了有安全隐患的产品,不仅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得不到满足,而且在不知明的未来还有付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巨大代价,这一切企业负完全责任。 (2)企业对消费者的第二个责任——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使消费者尽可能多地了解企业的产品,在公平交易的前提下自由地选择产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密切相连的只有全面的知情权才有自由的选择权。任何消费者在购买产品之前有权通过产品的广告、宣传材料和产品说明书对产品的可靠性、性能方面等方面的知识进行全面地了解,以便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选择到自己称心如意的商品。企业如果在产品的广告、宣传材料和说明书中过分夸大产品的功效,对产品的不足之处极力隐瞒或之字不提;如果产品的说明书、标签与内容严重不符,这种企业以自身的信息资源优势隐瞒产品的不足、夸大产品功效的行为造成了交易过程中严重不公正,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是企业不尊重消费者,对消费者严重不负责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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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该如何打消费侵权官司
主要做法有:(1)要明确谁有起诉权。(2)要明白告谁告谁,也就是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3)要明白向哪个法院起诉。(4)其他相关事宜。如提交起诉状正、副本,提交证据,交纳诉讼费用等。消费侵权官司属于民事案件,想要提起该诉讼,就需要消费者先向法院提供起诉书和证据,然后法院才会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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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理由退货权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权只存在于通过网络、电视等途径购买商品的情况。对于实体商店的消费,没有法定的无理由退化权,具体是否可以无理由退货,由消费才与商家在消费合同中作出约定。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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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消费者欺骗消费者怎样处罚
对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有明确法律法规的,按其执行;否则,由工商部门整改。措施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倍或无违法所得时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者,可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消费者还有权要求商家赔偿至少1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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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消费者,并哄骗消费者一起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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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流程:第1步:买卖前的产权审核
首先要仔细查看业主的房产证注意房产证上有几个人的署名。如果有两个人在签订后边的合同时就需要有两个人的名字;
其次看购房时的相关凭据比如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作为辅助证据以初步确认房屋产权归属。风险提示:此环节最大风险即是产权瑕疵问题所以在交定金之前必须去查档并得到确定答案。你相中的房屋有可能处于抵押状态也有可能因为有债务纠纷而处于查封状态而一旦房屋产权有问题交易即宣布无效。第2步:交定金与签合同看好房子确定房屋产权后交定金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但千万不要忽视这个小小的环节交定金也是有窍门的。房子动辄上百万以5%计算定金额度也能达到5万元。所以当交易进行到这个环节时请多留个心眼。如果你看中的旦埂测忌爻涣诧惟超隶房子还在按揭中定金最好不要直接交到业主手中而应该交由第三方监管。如果买卖双方都有可以信赖的第三方则可以签一个简单协议约定赎楼完毕之后给定金卖方需注明“交给监管第三方则视为卖家收讫卖家以未收到定金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视为违约”。如果没有可信赖的第三方定金最好交由银行监管。具体做法是:买卖双方到银行去签一份监管协议即可约定在交易中心完成递件手续后划拨到卖家账户上。一般来说在交定金的时候会签一份预约买卖合同合同至少需要约定物业地址成交金额交楼时间违约金和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见示范文本。第3步:赎楼赎楼有两种操作方式:其一业主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借款赎楼产生的是18%的担保费用以及14%的短期赎楼利息等买家房产证出来之后再到银行做按揭;其二买家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做按揭银行再将赎楼款打给卖家其中只需要产生担保费但买家需要提前供楼。出于风险考虑买家最好采用前一种方式赎楼。通过后一种方式可节省14%的短期赎楼利息但如果交易终止卖家悔约不卖或是房屋存在产权问题买家将陷入被动境地。第4步:付首期及资金监管除了产权问题之外自主交易需要担心的第二大问题就是资金监管。事实上资金监管目前已成体系买卖双方按照既成规定来做风险很小。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交易首期款必须放银行监管。具体操作是:买卖双方到银行签一份资金监管协议
然后各自在银行开一个账户约定在买家过户完毕拿到新出的房产证之后首期款打给卖方。如果交易顺利完成银行会把款项打给卖方;如果中间出现问题交易终止则把首期款再打回给买方。银行提供此项服务一般会收取单笔511元左右的监管费但如果你是通过要按揭的银行办理资金监管则可以省去这笔费用。第5步:签订买卖合同签订书面协议时最主要要关注四个方面是产权情况房产总价交易税费及日期其中要注意的是书面协议里面要明确交易税费双方如何分担。日期也是非常重要像交定金过户交楼时间确定日期才能够保证交易顺利进行例如规定赎楼要在45天内做完首期款在签完合同内7天做银行监管等。交付首期之后就可签订国土房管局的正式二手房买卖合同。第6步:选银行和办按揭如果不是一次性付款买家还需要到银行做按揭贷款。去银行做贷款申请需要买卖双方到场要带上身份证原件收入证明买卖合同。申请贷款时直接找到银行的客户经理说要做房产按揭他就会帮忙处理。一般来说当天就能够确批复。但有时候也会出现贷款额度不能达到预期的情况像评估价高的银行需要再评估一般会延长二三个工作日。第7步:过户及交税去过户时需要到房产所在地的产权登记中心去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需要带上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二手房买卖合同。一般递件后拿到回执业主就可以让银行放之前监管的定金。第8步:后续事项交房一般就涉及物业水电有线电视燃气等交接如果房产内部还有家具家电还要核实清楚是否有被更换或搬走最终业主才交钥匙正式完成交易。而上述的水电等交接就要分别到管理处水务局有线电视台供电局等部门去办理双方应准备好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等部分区域像罗湖区办理水电交接的时候也许要提供抵押合同交易双方最好在去之前打电话进行咨询以免来回跑动。最主要的是之前有签订《交房保证金协议》如果房子内部家具家电完整就交回给业主保证金。如果家具家电确实有缺失那么经过双方协商后可以在保证金里面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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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险公司合同纠纷能撤诉吗
保险纠纷可以撤诉,但是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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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金融消费者是指消费者主体的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一)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消费者只包括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因为“消法”作为经济法当中较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其实质在于维护交易公平、促进市场发展,故而只有交易双方因实力差异、获取信息能力不同等原因造成地位明显不平等时,才可以放弃民法中“双方平等”、“买者自负”等原则,对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倾斜保护。显然在传统实体交易中法人甚少处于弱势地位,故而将其排除在消费者行列之外情有可原。 (二)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笔者同意在传统领域中,消费者不应当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金融行业有自身的特点,一旦消费行为向金融领域延伸,上述结论是否依然可靠?笔者认为不尽然。消费者之所以不包括法人,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点: 一是“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弱者,法人在交易过程中不属于弱者,甚至处于强势地位;二是“消法”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中,有一部分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三是即便法人购买了商品、服务,归根结底还是由个人进行消费。以上理由在传统领域中十分合理,而一旦涉及到金融领域则有待商榷。 首先法人是否一定不属于弱者?目前大多数研究涉及此问题时总是一带而过,似乎认为“法人不属于弱者”是一个不必证明的常识,但笔者建议从“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主体地位,其分别对应消费者“信息获取能力不足”以及“实力弱小、维权困难”这两大困境。 目前的立法实践一般着眼于“事前预防”,即强调经营者信息公开以保证金融消费者进行合理判断,而甚少提及“事后救济”中的倾斜保护,以致部分学者认为特殊保护的原因仅在于主体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却忽略了其自身实力大小对救济效率的影响,认为那些“实力不对等,但信息对称”的主体不属于金融消费者。但我们很难将一位虽然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却清贫的教授排除在特殊保护之外,而显然这样的主体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获得足够信息。因此在判断主体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时,其事前与事后的地位都不能忽视。在“事前预防”中,除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规定公开市场信息之外,消费者本身的素质亦是一大关键,而消费者的技能水平并不能孤立地看待,需要结合市场大环境进行综合评判。 传统实体市场的信息获取并不复杂,消费者只需要得知产品的基本信息如产地、生产日期等即可做出大致正确的判断,故而此时法人相较于自然人确有更多的信息获取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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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以往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立法、司法经验,明确规定消费者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
(2)自由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3)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实践生活中的毒酒事件,劣质药品和化妆品事件,电器、压力容器、玩具、鞭炮焰火、机动车等因漏电、燃烧、爆炸、失灵等原因致人损害案件,是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典型事例。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①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消费者有权要求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与生产经营者约定的标准,不致因质量低劣而妨碍消费。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降价等。
②关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法规或按质论价,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合理,不因乱涨价或乱收费而受到经济利益损失。
③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计量,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计量准确、足量,不致因短尺少秤而遭受经济利益损害。生产经营者更应自觉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在计量上弄虚作假。对于工厂包装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注明净重量或容量,并与实际相符;交易时计量的商品,消费者有权查明度量、衡器是否准确,有权看秤、复秤,对不足分量者有权要求退货或退回多收的价款。
(5)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团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行使求偿权的方法,可以是向责任者直接提出损失赔偿请求,也可以是向管理机关、仲裁机关、司法机关提出损失赔偿请求。
(6)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参与国家消费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并对其实施加以监督。其内容包括:
①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执行政策法规不力,或者在日常工作中不注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提出质询、批评或建议;
②对于生产经营者从事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心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声援,对有关的生产经营者和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曝光”和批评。
(7)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首先要求国家制订消费教育、宣传的基本政策、方针和方法,通过长期的实施,使大多数民众能够成为比较聪明的消费者,能够掌握基本的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
其次,消费者有权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中获得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教育,为终身成为有知识的消费者奠定基础。
(8)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江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修理、重作、更换。
2.退货。退货有两种情况:

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

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
3.补足商品数量。
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5.赔偿损失。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6、如何把握诉讼时效: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包括两种情况,即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要求并不一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应当按照哪个法律规定执行才对呢?应当按照“二年”的规定执行。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又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另外的规定执行。
2.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请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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