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强奸案刑警队不予立案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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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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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公安机关决定不予刑事立案时,当事人有权利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若人民检察院裁定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应依法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后,必须立即立案处理。这一制度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体现了法律对公正和效率的追求。
报强奸案刑警队不予立案怎么办

一、报强奸案刑警队不予立案怎么办

对于公安机关未予刑事立案的情况,当事人有权提出复议申请;亦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实施立案监督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人民检察院裁定公安机关所提供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则应依法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收到该通知书后有义务立即进行立案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报强奸罪假案会受到什么处罚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报假案这一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需根据报案人员的主观有意状况以及其所带来的实际影响来决定。

1、若报案人员并无明显的主观恶意,或未引发严重的不良后果,则无需为此类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然而,若报案人员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或者其行为已经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那么他们将面临治安处罚,严重时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情况下的处罚措施包括:处以五日至十日不等的拘留,同时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相对轻微的,则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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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山西一交警队长女协警属实近日,网上流传一则通报称,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窦某某因值班女协警尚某某被刑拘。网传通报显示,窦某某,男,1965年生,现任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经依法侦查查明:2016年9月30日23时许,窦某某趁尚某某在二大队指挥中心值班,以检查工作为名,违背尚某某意愿,使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接到报案后,阳泉市公安局首先对窦某某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关禁闭措施,初步侦查属实后,于10月10日转为刑事拘留。罪的认定与量刑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女的,都构成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罪。《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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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电话报警后又撤警还有效吗
涉及强奸罪行的举报案,不可撤销。强奸属刑事犯罪,由公安部门调查。受害者报案并获批准后,中途撤销不被允许,无人有此权利。但公安机关在深入调查取证后,若发现犯罪事实模糊或存在特殊情况,有权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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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交警队长强奸女协警属实强奸罪的判刑与量刑
[律师回复] 山西一交警队长女协警属实近日,网上流传一则通报称,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窦某某因值班女协警尚某某被刑拘。网传通报显示,窦某某,男,1965年生,现任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经依法侦查查明:2021年9月30日23时许,窦某某趁尚某某在二大队指挥中心值班,以检查工作为名,违背尚某某意愿,使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接到报案后,阳泉市公安局首先对窦某某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关禁闭措施,初步侦查属实后,于10月10日转为刑事拘留。罪的认定与量刑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女的,都构成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罪。《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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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交警队长强奸女协警属实强奸罪的认定与量刑
[律师回复] 山西一交警队长女协警属实近日,网上流传一则通报称,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窦某某因值班女协警尚某某被刑拘。网传通报显示,窦某某,男,1965年生,现任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经依法侦查查明:2016年9月30日23时许,窦某某趁尚某某在二大队指挥中心值班,以检查工作为名,违背尚某某意愿,使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接到报案后,阳泉市公安局首先对窦某某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关禁闭措施,初步侦查属实后,于10月10日转为刑事拘留。罪的认定与量刑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女的,都构成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罪。《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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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报警后私了还要去交警队销案吗
交通事故报警后私了需要销案。交通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双方协商调解结案即可。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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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喝醉酒后去足疗店按摩,被女技师控告强奸罪,刑警队立案。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提交检察院,会被判刑吗,会判多长时间刑警队立案。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提交检察院,会被判刑吗,会判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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