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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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刑事拘留适用于:现行犯、被指认的嫌疑人、证据发现地当事人、逃避法律者、可能销毁证据者、身份不明者,以及流窜、多次、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分子。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一、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可归纳为以下七种情形:

首先,正处于准备犯罪实行犯罪阶段,或者于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其次,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明确指出涉嫌犯罪者;

再次,在其个人居住地或周围场所发现涉嫌犯罪之证据当事人

另外,犯罪行为发生后意图自杀、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处于逃亡状态的当事人;

此外,拥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之潜在可能性的被告人均属于适用对象范围之内;

最后,那些未透露真实姓名与住所信息,身份尚未查明的被告人亦在此列。

此外,具有流窜犯罪情节、多次犯罪记录以及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分子同样适用于此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实施刑事拘留措施:1.正处于实施犯罪行为中的现行犯者;2.经过指认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员;3.根据犯罪线索在案发地点出现的当事人;4.企图避免依法处理行为的人员;5.可能有销毁证据危险的人员;6.无法确认身份的人员;7.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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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拘传的适用对象是什么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拘传的适用对象是哪些人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拘传的程序
1. 审批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条规定: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拘传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 执行程序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根据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第64条之规定,人民决定的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拘传后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拘传程序的规定与此大致相同,不过要求拘传后必须立即予以讯问。
3. 拘传的变更和解除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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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一个朋友的弟弟因为打架斗殴被判处了行政拘留,已经进去好几天了,他就想问问关于行政拘留适用对象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察的人依法暂时扣押;行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性质
1、拘留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即拘留是一种保障性措施,而非惩罚性措施。
2、拘留适用的紧急性、短期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的期限为24小时,可见拘留为一种紧急措施,非紧急情况不可适用,如需适用,时间要尽可能减短。但是,我国还规定了大量拘留延长的“例外情况”,然而实践中,例外已经和原则发生了替换。
3、拘留适用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由于拘留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查。这也就是西方法治国家的司法令状原则。
4、侵益性。拘留的行使,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权和国家公权力的尖锐冲突,应由法律严格规范,避免错拘,乱拘。刑事拘留的性质。
行政拘留
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司法拘留
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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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刚刚进入法院工作的新人 很多事情不是很懂 想问一下刑事诉讼拘传适用对象是什么 适应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1)由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拘传证》上应载明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工作单位、案由、接受讯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拘传的理由。
  
(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根据《规则》第81条,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诸如警棍、警绳、手铐等戒具,强制其到案。
  
(4)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盖章。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结束拘传,恢复其人身自由。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小时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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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具体是哪些
拘禁的主要对象是现行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正在实施犯罪的人员和证据确凿、涉嫌严重犯罪的嫌疑人。实施拘禁需基于法定的紧急情况,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形下的逮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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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拘役开除公职吗?适用对象有哪些呢?我看电视上有些拘役被开除公职的,那么以后还能重新聘用吗?
[律师回复] 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的规定,及第四条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期满释放收回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拘役期满释放后,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的,分配适当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重新确定的职务和工资等级应低于拘役前的职级和工资待遇。以上就是对拘役开除公职的个人见解,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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