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可归纳为以下七种情形:
首先,正处于准备犯罪或实行犯罪阶段,或者于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另外,犯罪行为发生后意图自杀、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处于逃亡状态的当事人;
此外,拥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之潜在可能性的被告人均属于适用对象范围之内;
最后,那些未透露真实姓名与住所信息,身份尚未查明的被告人亦在此列。
此外,具有流窜犯罪情节、多次犯罪记录以及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分子同样适用于此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实施刑事拘留措施:1.正处于实施犯罪行为中的现行犯者;2.经过指认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员;3.根据犯罪线索在案发地点出现的当事人;4.企图避免依法处理行为的人员;5.可能有销毁证据危险的人员;6.无法确认身份的人员;7.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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