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乃是刑事司法过程中实施的强制性手段之一,主要针对那些涉嫌构成犯罪的人员在调查环节所实行的一种暂时性羁押方式。若一个公民遭到刑事拘留,那么就意味着他已被怀疑涉及到某种犯罪活动,且正处于法律程序的严格审查之中。一旦被判定为罪犯,其犯罪记录便无法被彻底抹去,因为这正是犯罪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犯罪分子不仅需承受刑事制裁,同时因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倘若犯罪分子的财产无法满足全部罚金及民事赔偿需求,则应优先用其财产来履行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义务。因此,刑事拘留本身并不能够“消除”案底,除非经证实该人确实无罪或得以豁免刑事处罚。一旦形成犯罪记录,除非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消除,否则此记录将会伴随着犯罪分子度过余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刑事拘留有两个月吗
在中国境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拘留者羁押的最短期限为三个自然日,而最长的羁押期则为三十七个自然日。在这期间,公安机关会依法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捕,而检察机关也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可继续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其调查期限通常为两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的审查批捕时间可能会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为针对潜在罪犯的临时拘禁措施。如最终判定为有罪,则其犯罪记录将无可抵赖地保留下来。然此犯罪经历仍需由其自行承担刑事和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并应首先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完成刑事拘留后,案件档案记录也不会自动消除。欲消除该等犯罪记录,需经过法律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或者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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