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查财务一般是什么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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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若遇经济犯罪调查,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涉及违法行为时,查账在所难免。搜查人员需依法行事,执行任务前须穿制服并出示搜查令及身份证明。为取证和捉拿罪犯,侦查人员有权搜查嫌疑人、涉案财产、住所及其他相关场所。
经侦查财务一般是什么问题

一、经侦查财务一般是什么问题

若公司遭逢经济犯罪调查,财务部门必须予以积极配合;

同时,倘若案件涉及违法行为,那么查账工作便不可避免。在此过程中,搜查人员须遵循相关法规对其搜查行为作出规范,包括在执行任务之前要求身着制服并展示搜查令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为了获取犯罪证据并将罪犯绳之以法,侦查人员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隐匿罪证的人员的人身及其财产、居所以及一切可能与此案相关的场所进行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二、经侦查偷税

倘若贵司涉及到偷税漏税行为,经济侦查部门并不会立即参与调查工作。相反地,此类案件须由经济侦查大队进行正式立案处理。值得注意的是,经济侦查大队只在经济犯罪领域内,承担着法定的侦查权和处置权。对于经侦大队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有确实存在的犯罪事实

其次,应当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否则无法启动立案程序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涉案金额达到了规定的立案门槛,即可正式启动立案程序。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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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侦查都会问哪些问题
诈骗案件侦查的核心问题主要包括:1.嫌疑人的个人资料,如姓名、身份证及联系方式等;2.深入调查嫌疑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前科记录、社交关系等;3.搜集证实诈骗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例如合同、收据、借款凭条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些问题对于案件侦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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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侦查的核心问题主要包括:1.嫌疑人的个人资料,如姓名、身份证及联系方式等;2.深入调查嫌疑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前科记录、社交关系等;3.搜集证实诈骗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例如合同、收据、借款凭条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些问题对于案件侦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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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侦查权,侦查流程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和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侦查也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如人民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的准备活动。
二、侦查的任务
侦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以便将犯罪嫌疑人顺利交付和审判,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侦查的意义
(一)侦查是同犯罪做的重要手段
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罪犯作案后又往往采用多种手段来掩盖真相,逃避制裁。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侦查活动,就不可能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打击犯罪。
(二)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虽然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等实质性活动却是从侦查阶段才开始的,所以它是以后各个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从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侦查是在为和审判做准备。因此,侦查工作进行得如何,对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侦查工作进行得好,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就会有利于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侦查工作有疏漏或者偏差,往往会给或者审判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有的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有的甚至可能给办案工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三)侦查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有助于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通过侦查活动,不仅能够查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还可以发现可能发生犯罪的隐患和漏洞,发现社会治安管理和社会上各机关、单位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或者协同有关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并且通过侦查活动还可以教育群众,强化群众的法治观念,提高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同犯罪做的积极性。
四、侦查工作的原则
侦查工作的原则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它是一系列的基本行为准则,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予以遵守。
(一)迅速及时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要立即组织侦查力量,制定侦查方案,及时采取侦查措施,收集案件的各种证据。侦查工作必须迅速及时,这是由侦查工作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侦查工作迅速及时,是顺利完成侦查任务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条件。侦查工作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诉讼活动。犯罪分子作案以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罪责,总是想方设法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有的还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另外,由于自然的或者其他一些原因,证据难以收集,由此,为了顺利完成侦查工作,侦查人员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
(二)客观全面原则
所谓客观,就是指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并如实反映它。所谓全面,就是要全面地调查了解和反映案件的情况,不能仅仅根据案件的某个情节或部分材料就下结论。这一原则要求侦查人员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收集证据。既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三)深入细致原则
刑事案件千变万化,十分复杂。在侦查过程中,为了准确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侦查人员还必须坚持深入细致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犯罪的具体情节要全部查清,并要求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四)依靠群众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侦查工作中,不仅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作用,而且要善于依靠群众的力量。犯罪嫌疑人生活在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群众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经历、表现都比较了解,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线索;并且由于人民群众对犯罪的深恶痛绝,人民群众也会主动同犯罪做。所以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应当充分注意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
(五)遵守法制原则
程序法制原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将刑事诉讼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以防止国家专门机关,恣意妄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公开性,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侦查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侦查机关所适用的各种专门侦查手段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稍有不慎,就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诉讼权利。因此,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必须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证据。严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允诺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取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也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六)保守秘密原则
侦查是同各种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尖锐而复杂的。侦查与反侦查的矛盾,存在于整个侦查的过程。侦查工作的这种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在侦查工作中要注意保守侦查工作秘密,严格禁止将案情、证据、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情况向无关人员泄露,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七)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比其他领域更为尖锐。基于侦查阶段的这一特性,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比例原则,将侦查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设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国刑事诉讼法有的条文体现了比例原则,如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比例原则的贯彻却远远不够,尤其是侦查阶段对于这一原则的贯彻存在严重缺陷,如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诉讼手段的适用上非常随意,对于一些强制性诉讼手段的适用过于宽松等。为了避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过度侵犯,刑事诉讼法必须确立比例原则。
五、侦查的司法控制
一方面,由于侦查行为的实施大都涉及公民权益,对其进行合理制约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侦查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为最终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做好准备工作,因此侦查权的运行应主动适应司法的要求,司法权也应介入侦查程序中,对侦查行为进行适当约束。
目前,侦查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侦查手段的滥用;二是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而现行立法体制对侦查权缺乏有效的规制,、检察院无从对侦查程序实施实质性的控制。针对所出现的两种情形,应当分别采取不同的司法控制形式。针对前者,应当实施事前审查,在侦查机关作出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行为之前,应由裁判主体也就是法官来进行司法审查,由其作出决定。这里要指出的是,并非对所有的侦查行为都进行事前审查,要接受事前审查的侦查行为主要应包括逮捕、羁押、搜查这样一些较严厉的措施,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强行性侦查措施,而与之相对应的任意性侦查措施的采用则可由侦查机关地作出决定。针对侦查过程中违法手段的存在和缺乏制裁,则应对其进行事后审查。具体而言,公民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也就是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这样,通过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的双管齐下,来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既控制犯罪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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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调查期一般多久
一般情况下案件的调查期限为连续12个小时,然而在案情极为重大且复杂的特殊情况下,最长调查期限可以延长至24个小时。 对于传唤和拘传这两项强制性措施,其持续时间原则上不允许超过12个小时;然而如果案情特别重大或者涉及到疑难复杂问题,需采用拘留或逮捕等严厉手段进行调查时,执行期限则最长可达24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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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现在我们县公安局的某缉毒大队实习,队长要求我们总结一下关于毒品犯罪侦查的策略,所以我想问一下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现实生活中毒品犯罪侦查对策主要有:
(一)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警员的禁毒意识和执法水平
  缉毒大队和公安局领导应该以抓好业务基础工作作为提高广大缉毒民警业务素质的重要环节,充分利用办案工作的间隙组织广大缉毒民警学习缉毒业务知识,通过实践来提高民警的办案技能。每办结一个案件就召开一次专题研讨会,总结经验教训以利再战。并以“主办侦查员”制度和“侦审合一”试点改革为契机,做好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造就人才的工作,通过先进榜样来带动大家共同前进。通过这一办案模式的运作,一些案件从受理到移送起诉均由办案人员完成,在实践中同志们克服了过去那种总认为有后道工序把关的依赖思想和多做多错的惰性思想,从而真正达到提高质量和效率,锻炼队伍的目的。
  与此同时,缉毒大队还加强与内外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在办案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就及时与法制部门沟通,共同探讨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或者共同去检察院登门请教,有效的解决了执法实践中的难题,并保证了侦办案件的捕、诉率。这一系列措施能够使缉毒大队的法制观念、执法水平得到提高,增强全队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使上报案件的退侦率和补侦率降至最低。
(二)对毒情进行调查摸底
  为了更好地掌握毒品犯罪线索,广东省从化市毒品犯罪侦查大队成立后立即对全市的毒情进行调查摸底,做好收集、统计、分析、分类、报送工作,并列出重点对象;大队领导分头带队,会同辖区派出所对重点的娱乐场所、化工厂、药厂进行逐一检查。根据部署,毒侦大队对全市各派出所交来的毒情摸查情况表格达一千多份进行录入电脑,统计、分类。
(三)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形成打击毒品走私案件的合力
  一是加强与检察和审判机关的协调和交流,及时了解检察、审判机关对刑事诉讼证据及审理的有关要求,尽量做足、做好证据获取的有关工作,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二是加强与地方公安缉毒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技术支持,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强查办毒品走私案的力度;三是加强境外证据的收集力度,具体可通过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合作、国际海关合作和借助广东与港澳地区警方的协作机制来获取境外证据。四是配合打私职能转变,在原有基础上重新构筑了缉毒成员单位工作体系和缉毒联络员网络,同时加强协作、密切联系、形成合力,保证关区缉毒工作的有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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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的问题规定是什么?
退回补充侦查的问题规定是次数是以两次为界限的,也就意味着如果说第2次被退回补充正常的话,那么第3次就已经不存在了,可以直接的按照无罪释放来进行一个就可以了,而且刑事类型的案件的话,工作人员实际来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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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经侦人员可以查封法院财产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对方如果有藏匿、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如果对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对方确无可执行财产,会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5号)?   第五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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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侦查存在问题主要有哪些
刑事辩护侦查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定侦查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办案人员有可能就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还有就是没有及时的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例如,已经超过了羁押期限,但是办案人员依然是一捕到底,这些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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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补充侦查的时间一般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在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内被羁期的时间, 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中服刑,在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去服刑。 在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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