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止或结束之际,如果当年度未能为员工妥善安排年假休息日,则需根据该员工在本年度已经投入工作的实际时长来换算尚未享受的年假天数,同时向员工支付由此产生的年假工资报酬。
然而,经过换算之后若剩余的年假不满一个完整工作日,那么这部分年假所对应的工资报酬将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二、辞职有什么注意事项
当职工决定离职时,以下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不可忽视:
首先,需要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形式向所属用人单位表明意愿,而若处于试用期阶段,则需提前三天作出声明;
其次,当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条款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际,应及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再者,作为合法劳动者,需按照与用人单位预先达成的协议,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工作上的移交事宜;
最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离职职工妥善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