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并非仅仅需要特殊的证据作为依据,而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要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量,从而决定是否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若其满足了该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例如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身体状况存在特殊性、已经度过了羁押期限但案件尚未审结等等,那么便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至于具体的证据或者情况,则需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性的判断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需要些什么手续
办理解除羁押措施候审事宜所需遵循的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完整地填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再次,收到申请之后,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有责任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策。若未能获批,则需立即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最后,如果司法机关批准了取保候审请求,那么他们将要求被取保候审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同时也会告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将依法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按照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执行取保候审制度时,必须着重参考其中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种种情形,诸如适用较轻微刑罚,具有特殊体质或者已服满被拘留期间等特点。至于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具体证据,这需要由司法机关结合各种因素和案情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其间需要参考的资料既包括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也包含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与证据材料。虽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需提供某些特定类型的证据,但是审判人员在做出决定之前,必须对涉案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实际状况有了全方位的了解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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