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条文所规制之下,取保候审并非基于证据而实施的强制措施。具体而言,其设定了相应的门槛,其中涵盖但不仅限于可能判处的刑罚、行为人对社会潜在危害程度及其自身的健康状况以及羁押期限等等因素。然而,上述条款中并无明文规定,申请取保候审之前必须先行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方能获批。故而,依照现今法律制度,申请取保候审并不以先行获取相关证据作为前置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需要些什么手续
办理解除羁押措施候审事宜所需遵循的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完整地填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再次,收到申请之后,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有责任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策。若未能获批,则需立即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最后,如果司法机关批准了取保候审请求,那么他们将要求被取保候审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同时也会告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将依法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所规定的内容中,对于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采用并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更为详尽地说,这一条款针对性地设立了与其相适应的准入门槛,这些要素包括但绝非仅限于可能需要承担的刑罚责任、行为人可能对社会环境构成的潜在威胁大小及其自身身体健康状况,乃至是已被限制的人身自由时间等各个层面。然而,就目前该法律条款的表达来看,并未有明文要求在此类申请提出前必须先提供令人信服的确凿证据才能够获得批准。因此,依据现有的法律体系,提出取保候审请求成功与否,并无需以事先获取所需的相关证据作为必需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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