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管制的前提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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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行管制需满足两大要求。 首先,罪犯的人身威胁性应相对较小。由于管制不剥夺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仅适度限制,因此适用于人身威胁性较小的罪犯。 其次,罪行性质应相对轻微且社会负面影响小。这样的罪行更适合管制,因为它既体现了刑罚的惩罚性,又兼顾了罪犯的再社会化,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判管制的前提是什么

一、判管制的前提是什么

实行管制需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所涉及罪犯具有相对较小的人身威胁性。因为管制并非彻底剥夺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仅仅对他们的人身自由进行适度的限制,因此,那些在人身方面具少许威胁性的罪犯更适合适用这样的刑法处罚

其次,这种罪行的性质应相对轻微并且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小。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判管制用取保候审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管制属于一类刑事制裁手段,其主要适用对象为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之犯罪行为;而取保候审则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接受审判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避免潜逃等不良行为发生。可见,这两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即对判处于管制状态下的罪犯而言,他们并不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反之,此类强制措施一般只适用于尚未被判定有罪或者正处在审判阶段的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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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交通管制的前提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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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判处拘役管制是否是前科?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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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申请管辖权异议有时间限制吗
[律师回复]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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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
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
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1.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当中有何权利。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学者将这种由主导的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模式称为行政化模式,当事人缺乏参与管辖权异议解决的场合和机会,对此既不进行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行政化模式强调在解决管辖权异议中的权威作用,带有极强的行政程序的性质,漠视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结果影响甚微。 行政化处理模式根源于我国的司法传统,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模式,强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赋予了较大的职权;另一方面,在“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下,为尽快解决实体争议,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往往采取简化模式,不重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政化处理模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容易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因此,这种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模式应予以改进。 参考国外经验,在当事人主义国家,如《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3款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对所有当事人都应提供合理机会。”第4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听证并作出决定。”这种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模式,学者称之为附带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因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被视为一种与本诉相连的附带诉讼,由运用诉讼程序去审理。 相较于我国的行政化模式,附带诉讼模式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双方当事人参与的场合下,对管辖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其次,对程序问题运用诉讼程序解决,使程序正义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诉讼当中。因此,建议我国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时也采取附带诉讼模式,当然,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也要求简化和迅速,否则会影响本诉的审理。针对不同案件,设置灵活的审理模式,简单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作出裁定;对于复杂的、关系到实体问题定性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开庭审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于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因其属于程序问题,不同于其他上诉案件,对其裁定的延迟,会带来对整个案件审理延迟的后果,应规定较短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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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采取行政化的模式,在实践中引起另外一个争议比较多的问题,即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理论界存在着三种争议观点:一是只能进行形式审理,二是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三是折衷观点,以形式审理为主,实体审理为辅。管辖是由案件的纠纷性质决定的,对其性质的界定就成为异议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上,案件的性质总是与其内容相连的,单从表面审查,很难保证其准确性。但是,由于我国对异议审查的模式是行政化模式,在没有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缺少了当事人的参与,只能依据异议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和的相关材料进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对实体进行审理,其合法性自然会遭到质疑。一旦对实体有所裁判,即会被认为未审先裁,违反了诉讼程序。 对于简单的案件,只进行形式审理是可以判断其纠纷性质的,但是对于复杂的案件,只进行形式审理是不够的。比如在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合同名称与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不符的情况,法官在审查异议的过程当中,便面临两难的境地,若不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审查,很难对合同进行准确定性,一旦依合同权利义务确定合同性质,又被认为程序违法。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对于当事人签订的虽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的管辖权。依此,最高院的意见倾向于可以对实体进行审查。但是,理论上,由于管辖异议是程序问题,对实体问题的审理当然可以借以明确案件的管辖权,但却因此而“提前进入”了开庭审理阶段,违背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倘若我们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采取附带诉讼模式,这个矛盾就可顺利解决了。开庭审理管辖权异议问题,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一般程序进行调查辩论,对与管辖权相关的实体问题进行质证认定,以实体内容推定管辖,既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又可防止发生对同一问题前后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使诉讼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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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若有管辖权的为两个或以上时,则依职权迳行移送至其认为合适之。这种做法,遭到理论界的批评,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原告选择管辖的权利,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肇始由原告发动的原理。对异议成立时的处理,也可纳入到附带诉讼模式中去,在询问当事人后再由作出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移送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依管辖由原告选择的原则处理,采纳原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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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刀具正常消耗的控制,刀具消耗的控制公司可以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鼓励操作工通过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来降低刀具的消耗,公司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成绩突出者的奖励,下面就刀具的管理制定一系列的措施:
一:人员配备
1:设刀具管理员一名,(可由库管兼职)主要负责每天与领班核对领用和退回刀具的数量,(数量核对要按照“尖”来计算)。 以及对操作工用刀统计表核对,核对无误后交给公司会计记录存档,作为月底奖惩的依据。
2:领班两名,主要负责刀具每天的领用和退回并负责每个工人的用刀分发及统计表的填写,统计表与刀具当天一并交还给道具管理员。
二:刀具的领用、使用和退回
1:领用刀具由领班上班前按照调度的排产单和上一班刀具使用的情况到刀具管理员处领取当班所需刀具及统计表,根据需要将刀具分发给当班操作工并登记在统计表上。
2:使用1):领用刀具,操作工上班前根据调度排产和上一班的刀具使用情况在领班处领取当班使用的刀具,并在刀具使用统计表上如实登记。 2):交接刀具,操作工上班前先和上一班操作工交接设备上正在使用的刀具,如能继续使用转接过来,登记在统计表上,刀具使用费用的计算是谁先使用的新尖算谁的费用,用上一班剩下的旧尖不记刀具费用。
3:退回 1):交接,操作工下班前与下一班操作工交接设备上正在使用的刀具,如能继续使用转接到下一班。 2):退刀,将本班使用的刀具及没有使用的刀具退还给领班并让领班如实登记在统计表上。 3):领班将本班的刀具收回合适操作工的使用情况并填写统计表后到刀具管理员处退刀,并将统计表一同交还。
三:奖惩 按照不同的刀具加工制定处相应的刀具使用费用(这只是一个参数),每个月操作工的用刀数量以合计金额显示,按照一个月为一个统计周期,用操作工一个月的刀具费用处以他当月的工时,就会得出一个比值,按照这个比值做出相应的奖惩,前三名给予相应的奖励,最后一名给予惩罚,前期奖励一定要远远大于惩罚。这个消耗工时比经过几个月的统计会得出一个相对稳定且准确的数据,以后可以根据这个数据在重新制定奖惩,刀具消耗也会步入正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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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管制,管制是什么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什么是管制所谓管制,指的是由人民判决,对犯罪分子不进行关押或监禁,但是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38条的规定,判处管制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合,接触特定的人。而违反禁止令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二、管制有哪些特点从本质上来讲,管制是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其比剥夺自由的刑罚种类要轻得很多。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只限制自由而不剥夺人身自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判决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原居住地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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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制有哪些特点从本质上来讲,管制是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其比剥夺自由的刑罚种类要轻得很多。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只限制自由而不剥夺人身自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判决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原居住地工作和生活,
2、被判决管制的犯罪分子要接受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管制的判决归人民,管制的执行归公安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行使判决权和执行权。从上述特点我们可以看出,管制从裁决到执行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体现了轻刑轻判的刑事政策以及对严格依法判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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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管制的期限。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两年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根据公安部 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执行管制时,应当注意贯彻群众路线,即充分 发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监督犯罪分子遵守有关规定。 3、管制刑期的计算。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判决开始执行的当日起计算,当日包括在刑期之内。同时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4、管制的解除。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无限制地延长管制,损害被解除管制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及时宣传法制,教育群众,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拘役管制和管制拘留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拘役与行政拘留虽然都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强制方法,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种类之一;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 (2)适用的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由适用,而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适用. (4)依据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适用以刑法为依据;行政拘留的适用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依据; (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拘役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2、管制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则会被判处拘役刑罚,旨在短期内强制犯人进行劳动改造并剥夺犯人短期内的人身自由。 拘留是指将对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命令,警察机关亦有拘留权,但各国允许拘留的总时间长度不 一,有些国家甚至于可以无限期的拘留对象。
管制是什么意思,管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什么是管制所谓管制,指的是由人民判决,对犯罪分子不进行关押或监禁,但是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38条的规定,判处管制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合,接触特定的人。而违反禁止令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 二、管制有哪些特点从本质上来讲,管制是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其比剥夺自由的刑罚种类要轻得很多。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只限制自由而不剥夺人身自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判决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原居住地工作和生活, 2、被判决管制的犯罪分子要接受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管制的判决归人民,管制的执行归公安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行使判决权和执行权。从上述特点我们可以看出,管制从裁决到执行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体现了轻刑轻判的刑事政策以及对严格依法判决的要求。 第 三、管制适用对象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管制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刑事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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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判决前先期羁押的规定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管制判决前先期羁押的规定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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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拘役管制是指什么,拘役管制有哪些类型,拘役管制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拘役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五种主刑之 一,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的刑罚方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管制也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五种主刑之 一,但与拘役刑不同的是,刑法对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不予以关押在一定场所内,而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因此,管制刑属于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对参家劳动的管制犯,应当同工同酬。此外,我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了: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综上,拘役和管制都属于刑法上规定的刑事处罚方法,都在一定的程度上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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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是怎么处罚的,违法管制刑怎么处罚,违反管制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制是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 一,是人民依法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作出的刑事制裁。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不予以关押在一定场所内,而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也是主刑中处罚最轻的一种。那么对如何呢?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的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罚结果通知县级司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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