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不适合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于那些不宜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形,主要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是保证人与该案之间存在着某种牵连关系,换言之,保证人与此案件在利益上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性,这种情况极有可能会对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产生影响;
其次,保证人若未拥有足够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例如经济实力不足、身体状况不佳、智力水平低下等等,也将无法胜任保证人的角色;
再者,如果保证人的政治权利受到了限制或者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比如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或者正处于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那么他们同样不能成为合适的保证人;
最后,如果保证人并无稳定的居所以及稳定的收入来源,这无疑将会对其履行监督、报告等保证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挑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或单位都不得担任保证人,因此也就不适宜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哪些行为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犯罪所包含的六种行为并不局限于以下四项具体行为:
首先是驾车进行竞争性驾驶,情节极为恶劣者;
其次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
第三则是当涉及到校车业务或客运服务时,严重超出核定乘员数量载人或是超过规定速度驾驶的情况;
最后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和规定而运输危险化学品,这种行为直接威胁到了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下情形被视为不宜对嫌疑人实行取保候审:在保证人身上存在着与案件本身存在某种关联性的现象;保证人无法充分履行其保证义务(例如财务状况困难、身体健康有碍、智力水平有限等);保证人在政治方面的投票权或者行动自由出现了限制;以及保证人居住地址不固定或者没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以上几类情况均不适合担任保证人以确保不对嫌疑人造成伤害,同时也决定了嫌疑人不适合适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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