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实名还可以告诽谤罪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诽谤罪得以成立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要素:首先,行为人需采取暴力或其他不良手段,公然诋毁他人名誉或散布虚构的事实,误导公众;其次,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最后,诽谤罪为自诉案件,仅在行为严重干扰社会秩序、侵犯国家利益等极端情况方由国家主动介入。在未公开真实姓名的情况下,若能证实行为人确实以其他方式公然侮辱或诽谤他人,且情节恶劣,仍可判定其构成诽谤罪。然而,由于缺乏实名信息,可能导致对行为人身份的识别及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存在困难。在此种情形下,倘若受害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并在举证过程中遇到困难,人民法院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因此,尽管缺乏实名信息可能会给追究诽谤罪带来一定难度,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只要能够通过其他途径明确行为人身份,并证明其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便依然可以启动诽谤罪的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没有实缴的股份可以分红吗
未能实际缴纳出资额的股东,将在分享利润与公司解散并分配公司资产之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然而,倘若公司章程中有明确的规定,则可依照该规定进行资产分配。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股东应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来分配红利;当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然而,若全体股东共同商议决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购新股,则不受此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形式出资,亦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以货币估值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但需注意,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价值评估,核实其实际价值,严禁高估或低估其价值。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则应遵循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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