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明文规定,倘若公安部门决定解除对某名已逮捕人员的关押或是改变其逮捕方式时,必须将此事宜及时地通报至当初批准逮捕该人员的人民检察院。简而言之,若公安局决定以取保候审等非强制性措施取代当前的逮捕行为,则必须向原本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通告这一变更。因此,在涉及到逮捕事项的情况下,如若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公安局将会通知相关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逮捕的三种类型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有六种情况下应依法逮捕:
(1)存在实施新的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2)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等实际威胁的状况;
(3)具备破坏、篡改证据,妨碍证人提供证言或进行串供行为的风险;
(4)对于被害者、揭发人、控诉人可能采取报复行动;
(5)有自杀或逃逸意图;
(6)对于已有确凿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犯过罪或身份尚未明确的,均应依法逮捕。
此外,如果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遵守相关规定方面出现严重违规行为,也可依法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