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还会提审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犯进行讯问工作的唯一法定执行者须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且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人数应不少于两人。若犯罪嫌疑人为送往看守所实行羁押制度的人员,则其讯问活动应严格遵循此要求在看守所内完成。而所谓“取保候审”,即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以此确保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逃避侦查与审判,从而得以暂时免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但这并不代表他们享有绝对的自由,他们仍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随时准备接受侦查机关的传唤及讯问。因此,即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获准取保候审,他们仍有可能需要接受侦查人员的提审,以便更好地配合调查并深入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
至于提审的地点,既可选择在看守所内进行,亦可在其他适宜的场所进行,具体的安排将视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侦查机关的决策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二、取保候审还要罚金吗
缴纳的乃是取保候审所需要的保证金而非罚金。若是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相关机关要求缴纳保证金,那么就需依据规定进行支付,待取保候审结束后,将会予以退还。
然而,无论是选择提供保证人还是缴纳保证金,都应由负责办理取保候审的机关来做出决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没有权利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所述,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之中至少两人共同进行。而被关押在看守所内的嫌犯,必须在此类关押设施中接受相关询问。对于获准取保候审的人士而言,他们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随时等待司法部门的传唤。至于传唤嫌犯接受庭审或者对其进行提审时,既可以选择在看守所有合适的场所进行,也可以在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具体的实施方式将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与侦查工作的整体规划作出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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