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踪女童符合溺水保险拒赔有起诉时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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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您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并不满意,想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的话,必须在两年内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则为五年,并且从他们知晓或应该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时。
上海失踪女童符合溺水保险拒赔有起诉时效吗

一、上海失踪女童符合溺水保险拒赔起诉时效吗

若您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并不满意,想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的话,必须在两年内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则为五年,并且从他们知晓或应该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上海失业险在哪领取

1、关于员工如何在上海领取失业金的详细步骤和地点,通常情况下,失业者应首先携带相关证件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劳动关系证明前往公安机关、街(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失业保险的初次登记,紧接着,他们需要前往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履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手续。

2、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劳动关系终止或废除凭证;学历证明以及最近拍摄并免冠的一英寸照片两张。

3、对于申请失业补助金的人员,他们需要按规定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面领取。具体的领取方式是这样的:首先获取由原用人单位发出的失业证明,该证明须注明过往单位的性质、失业原因,以及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同时,对于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而言,还需要额外提交劳动手册、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鉴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程序较为繁琐,这里采选了一个较为普遍而且实用的情形加以解析:假设被解雇的职工在收到了单位开出的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之后,其中一份应上交给当地的失业保险中心,而另一份则应上报给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备案留档。

5、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一般来讲,上海的失业人员如果有意愿申请领取失业金的话,他们应该去自己所在区域的街(乡)镇办事中心进行申请。至于具体的申领金额,正常情况是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

6、最后,根据法规的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可以通过下载上海人社APP进行操作。下载成功后,进入app首页,依次点击“业务经办”、“失业保险服务”、“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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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解释】本条是关于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规定。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案件。
  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够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和债务清偿等问题,但在公民长期失踪的情况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踪人的财产归属和与失踪人有关的人身方面的法律关系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宣告死亡制度。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程序:
  1.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案件的成立,必须是失踪人生死不明的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因为宣告死亡,对于被宣告人的利益关系极大,必须慎重,虽生死不明,未经过法定期间不能轻率宣告死亡。必须在一定期间内等待失踪人的消息,保护其利益。因为一经宣告死亡,法律关系会发生重大变化,失踪人重新出现再恢复以前的法律关系就会相当困难,比如财产已被他人消费,配偶已与他人另行结婚等。但从另一方面讲,失踪人生死不明的状态也不能无限期地持续下去,这样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配偶需另行组成家庭,某些财物不能永远闲置起来无法发挥其经济效益。所以应当有一个法定的合理期间。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又补充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死亡,不受时间限制。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2.宣告死亡的程序
  申请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提出;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则由最后居所地的人民管辖。利害关系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3.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但是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毕竟不同,它是由于被宣告死亡的人仅仅是从法律上推定为死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死亡,因此,在宣告公民死亡后,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明确知道他还健在,其法律后果就会出现比较复杂的情况。
  (
1)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
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3)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和被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
  

4)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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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解释】本条是关于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规定。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案件。
  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够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和债务清偿等问题,但在公民长期失踪的情况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踪人的财产归属和与失踪人有关的人身方面的法律关系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宣告死亡制度。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程序:
  1.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案件的成立,必须是失踪人生死不明的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因为宣告死亡,对于被宣告人的利益关系极大,必须慎重,虽生死不明,未经过法定期间不能轻率宣告死亡。必须在一定期间内等待失踪人的消息,保护其利益。因为一经宣告死亡,法律关系会发生重大变化,失踪人重新出现再恢复以前的法律关系就会相当困难,比如财产已被他人消费,配偶已与他人另行结婚等。但从另一方面讲,失踪人生死不明的状态也不能无限期地持续下去,这样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配偶需另行组成家庭,某些财物不能永远闲置起来无法发挥其经济效益。所以应当有一个法定的合理期间。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又补充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死亡,不受时间限制。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2.宣告死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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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但是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毕竟不同,它是由于被宣告死亡的人仅仅是从法律上推定为死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死亡,因此,在宣告公民死亡后,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明确知道他还健在,其法律后果就会出现比较复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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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和被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
  

4)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5)如果该公民在异地依然生存,并不影响其在那里的民事活动。
三岁孩童溺水身亡 家长与村委会谁该担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名三岁儿童在河边玩耍时掉入河中溺水身亡,孩子的父母认为居住地的村委会未对隐患做合理的防护,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费用人民币16万元。不过,上海市嘉定区认为,孩子溺水身亡的原因是孩子的家人未对其尽监护义务,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原籍河南的小丁夫妇在上海打工,三岁的儿子军军由外婆照顾,一家四口住在上海嘉定区农村。2005年6月28日下午,军军的外婆带着军军到亲属家探病,军军独自一个人到外面玩耍。不久,大人们发现军军不见了,最后他们在附近的河里找到了军军。但是,经医院抢救无效,军军溺水身亡。 军军溺水身亡的这条河是农村里的一条自然河道,河堤旁有若干处“水桥”,当地村民通常在“水桥”边洗刷和使用河水浇灌农作物,村民委员会曾经将“水桥”修缮了一下。 事情发生后,小丁夫妇认为军军可能是通过“水桥”到河边玩耍时掉入河里的,这个地方属于村民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村民委员会对河浜具有管理义务,应该在危险地带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对隐患做合理的防护,但村民委员会在明知河浜周围没有防护措施容易造成小孩溺水的情况下,仍然采取放任的态度,导致军军溺水身亡,具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小丁夫妇以此理由要求村民委员会赔偿16万元。 对小丁夫妇的要求,村民委员会一口回绝,认为军军掉进的是一条自然河道,任何人都不清楚军军是从何处落入水中的,农村的自然河道是没有警示标志的,即使有,三岁的孩子也不能看懂。军军溺水身亡的全部责任在于其家属未尽看管义务。 双方争执不下后,小丁夫妇将村民委员会告上了法庭。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造成军军溺水身亡的河浜是一条四周敞开的自然河道,在农村的自然河道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标志,不符合农村生产、生活的常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常办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修缮“水桥”并保持原有的风貌,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公益性行为,同时该行为也证明了其已尽到了管理者的一般注意义务。 法庭还认为,军军年仅三岁,作为军军的法定监护人,小丁夫妇应该更加注意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保护好军军的人身安全。小丁夫妇、军军的外婆来上海后一直居住在该村,熟悉了周围的环境,应该知道附近的河浜可能对三岁的孩子构成人身危险,更应该知道军军脱离监护后可能会面临危险。军军溺亡的那天由外婆照管,由此外婆应尽到法定监护的职责,因外婆的疏忽,导致军军脱离监护,以至溺水身亡,因此造成军军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
据此,嘉定区人民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小丁夫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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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嘉定区人民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小丁夫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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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案件的成立,必须是失踪人生死不明的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因为宣告死亡,对于被宣告人的利益关系极大,必须慎重,虽生死不明,未经过法定期间不能轻率宣告死亡。必须在一定期间内等待失踪人的消息,保护其利益。因为一经宣告死亡,法律关系会发生重大变化,失踪人重新出现再恢复以前的法律关系就会相当困难,比如财产已被他人消费,配偶已与他人另行结婚等。但从另一方面讲,失踪人生死不明的状态也不能无限期地持续下去,这样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配偶需另行组成家庭,某些财物不能永远闲置起来无法发挥其经济效益。所以应当有一个法定的合理期间。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又补充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死亡,不受时间限制。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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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提出;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则由最后居所地的人民管辖。利害关系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3.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但是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毕竟不同,它是由于被宣告死亡的人仅仅是从法律上推定为死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死亡,因此,在宣告公民死亡后,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明确知道他还健在,其法律后果就会出现比较复杂的情况。
  (
1)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
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3)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和被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
  

4)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5)如果该公民在异地依然生存,并不影响其在那里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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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解释】本条是关于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规定。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案件。
  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够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和债务清偿等问题,但在公民长期失踪的情况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踪人的财产归属和与失踪人有关的人身方面的法律关系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宣告死亡制度。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程序:
  1.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案件的成立,必须是失踪人生死不明的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因为宣告死亡,对于被宣告人的利益关系极大,必须慎重,虽生死不明,未经过法定期间不能轻率宣告死亡。必须在一定期间内等待失踪人的消息,保护其利益。因为一经宣告死亡,法律关系会发生重大变化,失踪人重新出现再恢复以前的法律关系就会相当困难,比如财产已被他人消费,配偶已与他人另行结婚等。但从另一方面讲,失踪人生死不明的状态也不能无限期地持续下去,这样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配偶需另行组成家庭,某些财物不能永远闲置起来无法发挥其经济效益。所以应当有一个法定的合理期间。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又补充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死亡,不受时间限制。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2.宣告死亡的程序
  申请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提出;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则由最后居所地的人民管辖。利害关系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3.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但是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毕竟不同,它是由于被宣告死亡的人仅仅是从法律上推定为死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死亡,因此,在宣告公民死亡后,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明确知道他还健在,其法律后果就会出现比较复杂的情况。
  (
1)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
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3)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和被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
  

4)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5)如果该公民在异地依然生存,并不影响其在那里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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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解释】本条是关于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规定。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案件。
  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够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和债务清偿等问题,但在公民长期失踪的情况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踪人的财产归属和与失踪人有关的人身方面的法律关系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宣告死亡制度。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程序:
  1.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案件的成立,必须是失踪人生死不明的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因为宣告死亡,对于被宣告人的利益关系极大,必须慎重,虽生死不明,未经过法定期间不能轻率宣告死亡。必须在一定期间内等待失踪人的消息,保护其利益。因为一经宣告死亡,法律关系会发生重大变化,失踪人重新出现再恢复以前的法律关系就会相当困难,比如财产已被他人消费,配偶已与他人另行结婚等。但从另一方面讲,失踪人生死不明的状态也不能无限期地持续下去,这样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配偶需另行组成家庭,某些财物不能永远闲置起来无法发挥其经济效益。所以应当有一个法定的合理期间。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又补充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死亡,不受时间限制。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2.宣告死亡的程序
  申请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提出;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则由最后居所地的人民管辖。利害关系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3.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但是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毕竟不同,它是由于被宣告死亡的人仅仅是从法律上推定为死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死亡,因此,在宣告公民死亡后,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明确知道他还健在,其法律后果就会出现比较复杂的情况。
  (
1)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
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3)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和被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
  

4)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5)如果该公民在异地依然生存,并不影响其在那里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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