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取保候审这项措施主要适用于以下两大类情形:首先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可能独立适用附加刑这两种情形;其次则是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后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情况。关于毒品犯罪的取保候审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其中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否存在前科劣迹等等诸多因素。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上述法条中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比如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并且不会对社会带来重大危害的话,那么他们就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毒品犯罪,那么他们往往可能面临较为严厉的刑罚处罚,同时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相较之下将会有所降低。所以,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要根据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毒品罪的再犯会受到什么加重处罚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曾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论他们是在刑期届满或是获得赦免之后,抑或是在服刑期间适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甚至是缓刑考验期限结束之后再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其他罪行,都应该被认定为毒品再犯。对于那些在前一次犯罪中适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但在这期间内又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我们应对其新犯下的毒品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重惩处,然后再将其与之前的罪行进行合并审判和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