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示,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过程可分为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三个阶段。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文并未明确声明必须在案件正式立案之后方可启动取保候审程序。因此,即便案情尚未正式立案,若符合取保候审相关的法定条件,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单独适用附加刑罚,亦或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潜在威胁等等,此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作出是否采用取保候审的决定。因此,尽管没有立案,但只要符合上述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条件,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没立案之前私下协商
调解并非立案前的必备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对事实真相达成明确认识的基础之上,依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实现公正合理地调解纷争。
关于调解过程所持续的具体时间,立法部门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通常需视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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