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明确阐述,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给予财务馈赠,或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多种名目给予回扣、手续费等类似行为的,均将被视为对这些单位实施行贿罪的行为之一。因此,向单位提供回扣这一行为实际上已经符合了行贿罪的构成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因公出差的过程中,如果遭遇交通意外事故,即使并未承担主要的责任,都有资格被认定为工伤。对于造成残疾程度的,可以申请进行相关的伤残鉴定,并依据法律法规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具体而言,提供以下几种情况作为参考:
根据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因工伤引发的如下必要费用,这些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支付:
(1)用于治疗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康复所需的经费;
(2)当员工需入住医院时,为其提供的50元/天的伙食补贴;
(3)员工因工作需要异地就医所产生的交通和住宿费用;
(4)为配备所需的伤残辅助器具而产生的费用;
(5)由于生活不能自理,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的生活护理费用;
(6)对于员工因工伤导致残疾的情况,依法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作领取的伤残津贴;
(7)当员工与企业间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其应当享受到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如果员工因工去世,那么他的家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因工死亡补助金;(9)最后,还有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也应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第三十九条则明确规定,如因工伤引发如下必要费用,这些费用应当由雇主单位依法支付:
(1)员工在接受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2)对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作发放的月度伤残津贴;
(3)当员工与企业间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其应当享受到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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