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针对取保候审申请的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一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并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危害的人;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四是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办理完毕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关于撤诉,这是指当事人主动放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再寻求法院对此案进行进一步审理与判决。撤诉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取保候审决策。取保候审的决定权通常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状况及其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裁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即便案件已被撤诉,他们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然而,最终能否获得取保候审,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倘若撤诉使得案件不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那么取保候审的必要性或许会相应降低。总而言之,撤诉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只要符合条件,即使案件已经撤诉,依然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撤诉后诉讼费退费规定
关于撤诉后诉讼费用退还规则,若当事人希望撤回诉讼请求或是采用以调解的方式完结案件的处理过程,其所承担的案件受理方面的费用将有可能减少至原来金额的一半。当涉及到民事纠纷中作为原告或上诉人的一方提出撤诉申请且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批准时,此时始作俑者为该申请人,需要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对于行政案件中,当被告改变或者予以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之际,如果原告提出撤诉并在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下执行,这类特殊情况下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用将由被告责任人自行承担。
至于诉讼费用的定义,那特指的是当事人为了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程序之需而应当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用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的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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