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如若犯罪嫌疑者或被告在采取保证强制措施(简称“取保候审”)期间并未触碰过任何相关法律条款,那么待取保候审期结束之后,便可凭借相关的解除保证强制措施通知书或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前往银行领取应得的保证金退款。故而可以明确表示,即使在进行刑事拘留后,缴纳的保释金在此种情形下依然可以得到返还,前提条件是被采取保证强制措施之人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刑事拘留过算不算有案
被司法机关以刑事拘留的方式进行羁押并不等同于已经产生了犯罪记录(或称为案底)。实际上,刑事拘留并非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它的本质仅仅是一种强制手段而已,故而此种情形下并未形成犯罪记录。具体来讲,拘留这一程序主要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对接到手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临时性的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仅当嫌疑人或被告人最终被判定为有罪并接受了刑事处罚后,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相应的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采取保外就医或者是取保候审期间未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那么在相应的取保候审阶段终结之后,其便可以凭借相关部门所开具的解冻通知书或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当初所缴纳的保证金。因此可以确定,在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前提下,刑事拘留阶段中所缴交的保证金在取保候审程序结束以后依然有权要求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