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参与拘留措施的个人或者其亲属有权申请请假离所,然而,他们必须遵守向决定执行拘留权力的机构提交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这一程序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条款并未对律师在拘留场所内可以进行的会面次数进行明确规定。因此,针对“拘留所律师能够参与多少次会见”这一问题,我们无法给出确切答案。关于律师的会见权利,通常情况下,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更准确地了解律师在拘留场所内的会见次数及相关条件,建议您查阅相关法律条文。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
二、拘留所律师周末可以会见吗
在周末,律师有权利进入看守所会晤被拘留的当事人。当个人在这一时期受到羁押时,只要经过办案机构的同意,且通过了公安机关的批准,就有权与其直系亲属进行通信交流以及进行面对面的会谈。
此外,在提起诉讼以前,罪名尚未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皆可与他们的律师进行会面。如果当事人无法支付私人律师的费用,那么法院也会指派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逮捕之后的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必须携带工作证件及专门的介绍信。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依据《拘留所条例》的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拘留者或者其近亲可以提出请假申请,并须提交相应的担保或者保证金作为前提条件。然而,在此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代理律师进行会见的具体次数及其许可申请的标准程序。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代理律师的会见必须遵循于《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关于会见的具体次数以及登堂入室的具体许可条件,敬请查阅相关法律条款以获取更详尽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