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县城可以到市区吗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相关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未得到执法机构的许可之前,是严禁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的。这就意味着,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居住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那么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除非执法机构给予了特殊的批准。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取保候审并不包含前往市区的自由,除非获得了特定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县市区如何区划
取保候审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抑或是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决定,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付保证金之情形下展开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容许其在诉讼过程中依然能够滞留于自家住宅之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行使范围,应当遵循属地管辖这一基本原则,即以案发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为责任主体进行办理。举例来说,若某起案件发生在某个县域之内,则该县的公安部门便拥有决定是否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任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准后方可离开其所居住的地方,县级行政单位中的居民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是不能随意远离的。虽然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是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所在区域进行一定程度的活动,但从法律角度上讲,他们仍需要向当地执法机关申请特别许可,才能够离开该区域或前往其他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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