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7)在进行的勘验、检查、辨认以及侦查实验中形成的笔录文件;
(8)包括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在内的多种证据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是公诉案吗
1、强奸案乃属公共检控范畴之内,经由刑事序章启动后,依照法令之规,须由公安部门依循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及处理,无法达成私下和解,然而,受害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谅解申请。
2、公诉案与自诉案相得益彰,前者系指由国家公共检控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针对被告犯罪事实提出控告,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诉请求,希望对被告作出定罪量刑裁决的案件;此类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后者则是由被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经过公安或检察机关的介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则,原告在法院判决之前可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事宜,亦可选择撤回起诉。被告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样享有提出反诉的权利。所谓反诉,即是被告作为被害者,控告自诉人涉嫌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证据的种类繁多,涵盖有物体证据、文书证据、证人证词、被害者陈述、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的自我供述和辩护申明、鉴定报告、查验证实行为记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多种类型。所有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共同构筑起整个审判过程中国案情审查的牢固基石,从而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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