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车损保险不赔
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禁止人工直接供油的明确规定;
在未获得相应驾驶资格证的前提下,擅自驾车上路行驶;
蓄意破坏保险车辆,构成故意损害保险标的行为;
由于实施违法行为,导致被保险车辆遭受损失;
以及因战争、军事冲突或发生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未遵循法律的规定以及在酒后驾车的违规操作;此外,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条款规定,采用直系供油并且直接驶入道路;又或者是无驾驶证,擅自将车开到路上;以及蓄意破坏保险车辆以达到个人目的,故意损害保险标的物;甚至因为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汽车的损伤等等。另外,例如战争、军事冲突或是暴乱等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因素同样也可能对车辆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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