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赔不赔停运费
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为车辆停驶所带来的损失费用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受损方有权向肇事者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这部分损失。停运损失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导致车辆受到损害,若受害方正使用受损车辆进行货运或客运业务,那么在车辆维修期间,受害方由于无法正常开展相应运营活动而产生的营业收入损失,以及因此次事故可能引发的每日停运损失,均需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此类损失负责并作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据相关法规规定,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和其他无辜受害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会依照法律法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之内给予相应的理赔补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这种特定情况中,保险公司并不对汽车停止行驶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然而,受害人有权向肇事方要求赔偿由于停止运营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修理过程中所导致的营业收入下降以及每日的停运费用损失等方面的费用。这些损失都应该由事故中的行为主体负责进行赔偿,以保证受害者能够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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