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哺乳期能否取保候审
原则上,正在履行哺育义务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的价值理念,对于那些在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内且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倾向的女性,往往会受到特别的关照和宽待。但请注意,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仍然需要根据特定案件的实际情况,经由司法机构进行严谨的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取保候审。
二、哺乳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提醒您,员工身处哺乳期之际确实仍可受到解雇的影响。
然而,此时需要特别留意解除劳动关系的种种方法。如果员工选择主动辞职,那么他们的劳动关系自然会得到解除。若员工出现了不当行为,且涉及到违反相关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雇主有权对该员工行使解聘权利。但是,除了以上这些因素以外,雇主不可随意与任何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将可能面临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员工赔偿金的责任。当雇主因非法原因结束或中断劳动合同时,假如被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雇员选择继续履行剩余部分,雇主应该予以同意;反之,若是雇员并不期待保持原有的工作合同,或者原本存在的工作合同已然无法继续执行下去,雇主则需按原本经济补偿金额再加上一倍来支付给该名雇员适当的赔偿金。
依据我们的国家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以下列出一些例外情况:当雇员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雇主都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四)女员工在妊娠期、分娩前后乃至母乳喂养期内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劳动法》也都有所规定,在女性员工正值怀孕期、月经周期以及母乳喂养等“三期”未满之前,雇主无权与其解除工作关系。
此外,在此期间内,员工的薪资待遇等人事政策也不得发生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实施取保候审程序时,处于哺乳期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提出申请。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充分彰显了人道主义精神,对于处在哺乳期的女性群体,会给予特别关注与照顾。然而,能否得到批准仍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进行严格的评估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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