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期程序怎么走
在刑事拘留的后期阶段,当事人通常会面临着审查起诉及审判等环节。当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结束之后,他们将会把案件转交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如果检察院经过仔细审查,认为证据充足,那么他们就会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而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的公诉请求后,将会展开正式的审理程序,在此期间,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如果法院最终判定被告有罪,那么他们将会决定相应的刑罚;反之,如果被告被判无罪,那么他将会被释放。整个过程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刑事拘留期的后阶段,经过公安机关深入细致地调查取证后,案件将被移交给检察院进行正式的审查起诉程序。如果检察院认定证据确凿充分,便会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法院在收到公诉请求之后,将会启动全面的司法审讯程序,被告人有权为此辩护。最终,法院会依据审讯过程中所获取的各类证据材料来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断,进而确定应施予何种具体刑罚或者予以释放。这一系列的程序都必须严格遵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