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受贿罪乃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反之,行贿罪则是指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向担任国家公务人员的人士提供财产贿赂的行为。这两类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犯罪主体限于国家公务员,而后者则可能涉及到任何个人乃至组织机构。在行为方式上,受贿罪是一种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而行贿罪则是以财产赠与形式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二、公职人员受贿罪能否减刑
若罪犯在监狱生活中表现出积极配合的态度,并且满足相关规定,便可依法提出减刑申请。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需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管制度,接受各类教育与改造活动,以求能够真心悔过并取得改造成果,或是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显著立功表现。
值得注意的是,减刑的适用范围通常仅限于被判处拘役、管制以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
此外,在实行缓刑后,必须确保罪犯在回归社会后不再对他人构成威胁。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公职人员受贿罪,即公务员在其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之便,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获取、勒索或者侵吞他人财产,以实现私人动机和目的的行为。而行贿罪则属于犯罪行为,是指为了不正当的利益,向政府工作人员或公共机构提供个人或者公司财物等形式的贿赂,以期获得特殊待遇或者优惠条件的犯罪行为。两罪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受贿罪的实施者仅限于公务员,而行贿罪的实施者则涵盖了更广泛的人群;其次,在行为方式上,受贿罪表现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而行贿罪则是通过财物赠与的方式来谋求个人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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