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手段,刑事拘留主要适用于涉嫌构成犯罪的各类行为,所涉及的罪名广泛且复杂,覆盖了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有的犯罪类型,例如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毒品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等。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刑事拘留属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紧急并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分为哪两种情况
(1)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或正处于准备阶段,或是在犯罪事实发生后立即被侦查机关察觉的;
(2)被害者或者在场目击证人通过直接指认,确认当事人存在犯罪行为的;
(3)在当事人身边或者住所内发现了足以证明其罪行的实物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后当事人企图进行自杀逃避法律制裁、试图逃离犯罪现场或者在逃窜中的。
2.必须明确刑事拘留只是为了确保案件调查和取证工作顺利展开的强制性措施,并非旨在对当事人施加刑事处罚的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司法手段,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涉及的各个罪名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毒品犯罪以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系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的一种紧急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性措施,旨在维护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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