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条件最新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系一项关键性强制措施。其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刑罚或同时并科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引发社会安全风险之嫌犯。随着社会变革及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如今,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新生儿期的妇女群体,如果进行取保候审可以确保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同样可以适时运用此项措施。
另外,若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亦需采取取保候审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保释候审方面,最长可达12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限制为6个月。
然而,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而言,其所提供的担保期限通常不会超出上述的法定上限,即绝对不会多于一整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性手段之一,适用于那些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实施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等处罚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虽然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罪行,但其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的嫌犯。此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怀孕期、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同样可以适用这一制度。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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