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批捕取保候审之后的程序怎么走
在未实施逮捕措施之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可能被准予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待取得取保候审批准之后,通常会遵照以下几个法定程序逐步进行:
首先是调查环节,在此期间由公安机关及检察院部门对相关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并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
其次是审查起诉阶段,届时检察院将会严格审查证据,最终决定是否向相应法院提交正式的起诉申请;接下来则是法庭审理的步骤,若起诉申请获得通过,法院将组织安排公开的庭审活动,并邀请被告人、辩护律师以及检察官等人出席参加;
最后,经过法庭严谨的比对事实和适用法条之后,法院将据此做出最终裁决,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倘若对此结果存在异议,仍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未批捕取保候审怎么处罚
对于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再次被拘留者,若其已经交付保证金,则应当取消或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如果情节轻微,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书面道歉和保证,同时重新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新的担保人。
然而,如果情节严重,应撤销取保候审,改为监视居住,如有必要,甚至可以直接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未经批准逮捕的情况下,仍然有符合条件者可以被采纳获取保候审的权利。这个过程包括公安和检察院对于证据的收集与核实,以及检察院在起诉前的严格审查程序,最后由法院适时召开公开审判会并宣布最终裁定结果。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整个案件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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