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拘留期限结束之际,通常情况下,公安部门将会依照预定时间实施对被拘留人员的释放。
然而若因案情需要进一步调查或者涉及到诉讼程序的开展,那么他们有可能转入其它实现强制措施的实施阶段,比如赋予逮捕的权力。当被拘留者得到释放在,他们必将收到与此有关的法律文件加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拘留的期限为十日以下,最多不得超过十五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三十日。拘留期满,应当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当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圆满结束之后,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被拘留人士进行释放。然而,如若是由于案件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调查或者是牵扯到诉讼程序之中,那么,此类被拘留人士有可能会被转移至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阶段。在释放之际,被拘留人士将会收到关乎他们身份证明的相关法律文书。对于释放的详细地点,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性质以及实际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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