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构在对人员采取逮捕措施后,须立即将其送往指定的监狱进行关押,且最晚不得超出二十四个小时。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释放涉案人员必须在相应的监狱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放人多久通知
通常情况下,对于刑事拘留释放的通知给予的时间在被释放当日的上午。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之执行机构为看守所,而看守所在释放在押人员之际,将由监所管教负责按照其提供的联络方式,向其家属发出通知。此行为一般会安排在上午进行。关于释放事宜,虽然不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家属,但是通常会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进行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构在对人员采取逮捕措施后,须立即将其送往指定的监狱进行关押,且最晚不得超出二十四个小时。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释放涉案人员必须在相应的监狱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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