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应当于24小时之内立即将该项决定通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亲属。但是倘若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成功进行上述通知,或涉及到各种特殊突发状况,以至于若通知则可能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时,相关部门可视具体情况而定暂缓通知,然而其决定必须予以详实记载。此举不仅充分保护了被拘留人员家庭成员的知情权,更是显现出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公平正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没有毛病怎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应于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当日起算第七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预算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则需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赔偿金的实际支付工作。
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应按照日均标准进行赔偿。具体的每日赔偿金额以国家公布的上年度全职职工每日平均工资为基准予以计算得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对某人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知其直系亲属。然而,如果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通知或者通知会对调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可在得到上级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暂时推迟通知时间,但是必须进行详细的记录备案。这样做不仅能够保证家属的知情权,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法治社会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原则。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始终秉持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精神,以确保所有程序都符合法律规范,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