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针对已获逮捕之人的刑期计算时间往往是从其法律裁决正式开始执行的那一天起开始进行的。若是在此之前,被告人已经遭受了强制性的拘留,那么该段时期内所遭受的拘禁便可作为刑期予以相应的抵扣。
具体来说,每一天的拘禁都可以折合成一日的刑期。举例来说,假设某位被告人被判有一年的有期徒刑,而他在被捕之前已经被拘留了半年之久,那么他实际上需要服役的刑期就只剩下半年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逮捕后判刑可以缓刑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所规定,被依法逮捕后的被告,如若符合特定情形,依然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判决。所谓缓刑,即对于那些触犯刑法却不必立即面临刑事处罚的罪犯,给予其在一定期间内,附着相关条件,暂缓履行原判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刑期往往自裁决执行之日起正式加以计算。然而,如果在此之前曾受到过强制拘留的处罚,那么拘禁期间所经历的天数亦可抵扣刑期,形成所谓的“一天拘役相等于一天刑期”的等价关系。倘若某个人因罪行而最终被判处为期一年的有期徒刑,然而他此前已经过了半年的拘留生活,那么实际上其仍需要竭力服完剩下半年的徒刑。这种精确且严密的计算方式无疑有力地保证了刑期设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