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亦称贪污罪,系指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通过不当手段,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从而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在我国,受贿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要是依据涉案金额大小而定,通常情况下,只要受贿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即可以被法院判处成立此罪。而具体量刑标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及三百八十三条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其中包括受贿数额较少者(3万元以上)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若受贿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实施了受贿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如能够主动尽力退回赃款,那么在受到人民法院裁决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减轻或者适度从轻处罚。之所以我们认为对这种积极退赃的行为应当给予优惠,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除了情节极为轻微的情况之外,这些所谓的“退还”实际上都是在已经完成犯罪的基础之上发生的;
其次,从主观上来看,这些退还并不代表着行为人自发地放弃,很大程度上是在对方的压力之下不得已采取的举措。相比起之前提到过的那种因心生悔意或者未能兑现承诺而进行的退还款项,这种情况所体现出的主观恶意显然更大。正因如此,同样也应该按照受贿罪来进行定罪量刑。
然而,尽管他们确实退回了财物,但这并不能被视为具有悔改表现的积极退赃行为。当然,由于这类案件中行为人最终并没有真正获得财物,相对于那些已经实际获取利益的案件,其社会危害性自然要小一些,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可以适当给予从宽处理。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受贿罪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他人财物,从而获取不义之财的行为。在我国,对于受贿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以涉及金额为依据,通常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人民币达到五千元以上时就可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对于此类案件的量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应条款执行,具体可能判处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不同形式的剥夺自由刑,刑期较短的情况下可能只需要服刑三年以下,而严重情形则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将面临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附加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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