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与不予逮捕这两个法律术语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本质差异,其中前者指的是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行为了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后进行完整且严苛的评估,判定他不再构成犯罪的指控,不符合适用逮捕这种严厉刑事措施的前提条件;而后者则通常应用于案情情况尚不明朗、证据仍嫌欠缺的案件上,检察官会将案件退回公安部门,督促他们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取证,或是认定该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较轻,对社会危害有限,并无逮捕之必要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不批准逮捕交通肇事罪的理由
对于交通肇事罪案件,没有批准逮捕的情况或许缘于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嫌疑犯在事故发生之后迅速投案自首,展现出了真诚的悔悟之情,并且积极地承担起了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义务,这无疑降低了其所带来的社会风险性;
其次,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中的特殊身份或者他所身处的单一抚养环境,也使得司法部门会给予其更为宽松的处理方式,以确保他们的日常生活不受太大影响,同时不会阻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批准逮捕"和"拒绝逮捕"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前者是指检察院在对整个犯罪事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之后,发现其并不满足逮捕的法定条件,因此决定不予批准;后者则主要针对案情尚不清晰或者证据有所欠缺的情况,此时检察官会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以便进一步展开深入调查,或者因为犯罪行为相对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有限,认为没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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