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让签拒赔协议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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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合同中,若被保险人未按期支付保费、故意隐瞒或欺骗,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若事故不在保单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同样有权拒绝理赔。这均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双方诚实守信,履行各自义务。保险公司捍卫其合法权益,确保合同公平执行。
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让签拒赔协议

一、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让签拒赔协议

保险合同中,若被保险人未能按照约定期间支付保险费用或者存在故意隐瞒事实、刻意欺骗保险人等行为,那么保险公司便有权利拒绝提供赔偿服务。同样地,当发生的事故并不属于保单所指定的责任范围内时,保险公司基于其合法权益,亦可拒绝进行理赔。这一切均遵循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切实履行自身义务和责任。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保险合同的约定中,对于被保险人未能按时缴纳保费,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进行欺诈行为,保险公司都享有权利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样地,如果保险事故并未包含在投保单载明的保障范围之内,那么保险公司同样有资格行使抗辩权,对该请求不予理睬。这些条款都是基于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做出的规定,旨在督促双方共同秉承诚信原则,切实履行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保险公司在此过程中全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保证合同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执行,从而实现合同双方的互利共赢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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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这样的,我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我想知道股份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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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逃避责任,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刘女士将其在安阳市丰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46%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二哥刘先生,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其转让股权的行为究竟是否有效呢?8月16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女士与被告刘先生于2009年4月2日所签订的安阳市丰源农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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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约定支付对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所审理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一般都在五万人民币以内,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协议赔偿金额超过该限额的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受《婚姻法》的调整。此时,如果一方违反当初的约定而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的,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进行支付,而且一般都会得到的支持。
虽然《婚姻法》并不限制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断不可随意填写。做出的承诺就要对此负责,如果在审理该案件时发现双方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要求支付赔偿金额的一方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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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实为借款协议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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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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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相比其他协议,除了签订转让协议的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股权,即股东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股东的行为;对外转让,指公司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之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无论是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股权转让的行为需要转让方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形下即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这里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如涉及到外资、国有企业等公司的股权转让,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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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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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实为借款协议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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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实为借款协议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吗
[律师回复]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收回投资、解除股东身份的一种方式,在日常公司经营活动领域,股权转让,也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行为。股权转让一般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股权转让的行为。
股权转让协议相比其他协议,除了签订转让协议的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股权,即股东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股东的行为;对外转让,指公司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之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无论是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股权转让的行为需要转让方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形下即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这里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如涉及到外资、国有企业等公司的股权转让,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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