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公证收费标准
有关房产公证费用的收取情况,依照不同的公证事项会有相应的差异化收费标准,一般情况下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首先是针对财产继承以及赠与行为做出的公证,其收费额度将按照授与人所支付的总金额来决定;
其次是对于低于人民币一万元的公证申请,将统一按照百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收取手续费,但是无论金额大小都至少需要缴纳十元整的最低收费;
最后则是对于超过人民币一万元的公证申请,将会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进行收费。
同时,如果只是为了证明某种印鉴的真实性,或者是副本、节本、译本与原版本之间的一致性,以及影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等等相关情况的话,那么其所需支付的公证费用仅需五元即可实现。
另外,由于不同省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不同的因素,因此相关收费标准在上述基础上还会存在一定幅度的浮动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二、房产公证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房地产公证书的收费准则。在我们启动对房地产进行公证实务时,收取相关手续费是必须的。关于现行的收费标准如下所示:
1、于受益金额低于20万元的部分,按最大比例不超过1.2%为准则予以收取;
2、受益金额在大于等于20万元,却小于50万元之间的部分,将按照最大比例不超过1%予以收取;
3、受益金额逾越50万元,但未高出500万元的部分,将依照最大比例不超过0.8%来计算;
4、受益金额超出500万元,但不足以达到1000万元的部分,将依照最大比例不超过0.5%进行收取;
5、当受益金额大过1000万元后,则将按最高不超过0.1%的比例进行收取;
6、对于验证单独属于享有赠送或接受赠送一方的委托服务,将按优惠后的一半标准收费。具体的收费执行准则将由各级地方的物价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拟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关于房产公证的收费标准,因其所涉公证事项的繁复程度而各有差异。一般而言,对于涉及财产继承或赠与方面的公证业务,都是按照受赠方接受财产总额进行费用核定的。具体说来,对于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公证业务,其手续费将按照百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收取,且最低收费额度为人民币十元;然而,当涉及的公证金额超出一万元时,则需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进行收费。此外,若需要对印鉴的真实性以及副本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证明,其所需缴纳的费用仅为人民币五元。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个省市的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在公证费用上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浮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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