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事拘留住所怎么处理
若一个人因涉及到刑事犯罪而遭遇到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其居住之所将会面临由公安机关进行的搜查,旨在搜集相关证据。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的私人物品应当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任何非法的扣押或者损害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同时,家属在未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没有权利对这些物品进行处置的。倘若嫌疑犯或被告者有需要照顾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亲属,那么法院可以指派适当的人员来代替他们进行照看和护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搜查的时候,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二、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人因涉嫌犯下刑律而遭受刑事拘留时,首先应立即与负责此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取得联系并了解所涉罪行的具体情况。
其次,当事人享有权利向办案机构查询其被羁押的场所。依照法定程序,传唤及拘传行为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且不得采用此类方式来变相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此外,公安机关在对某个人实施拘留之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进行或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地点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实施刑事拘留程序期间,公安部门有权对被拘留者的居住场所进行调查取证,然而私人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得非法扣押或者破坏。对于家庭成员而言,他们并没有权利随意处理这些物品。倘若有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亲属需要照顾,法院可以委派专门人员负责照料和护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