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死后土地确权在谁手里就由谁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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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老人离世后,土地归属视情况而定:若老人独自承包,村委会收回重分;若家庭共有,有效期内其他成员继承;若属村集体资源,由村级集体组织或村委会发包;若已划分给多个集体经济组织,则归属各组织支配并发包。
老人死后土地确权在谁手里就由谁继承

一、老人死土地确权在谁手里就由谁继承

在老人离世之后,其所拥有的土地如何确定其归属人的问题上,应依据下述情况予以判断和决策:

首先,若此片土地仅为老人独自承包经营,那么在他辞世之际,这片土地便将由所属村委会负责收归重新分配;

其次,如果这片土地的使用权已被确认为老人所在的家庭所有,那么只要该土地的有效确证期限尚未到期,家庭中其他合法成员即可继续享有土地权益并代为继承人

再者,倘若这片土地隶属于农民集体共有的资源,且依法归属于位于村落内的农民共同体所有,那么它将会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加以发包;

最后,如若该土地已经分别划分甚至划分为村内两个及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自所有,则土地使用权将会归属到这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每个组合或每个小组实际支配并且进行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二、老人死后土地直补更名怎么做

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证的变更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老人的直系亲属想要进行变更,只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文件并前往他们所在的村委会办理即可。并且,这些子女需具备在村里的常住居民身份。以下详细解释了相关程序以及所需的证明文件。

首先,我们介绍一下如何进行土地权益证的变更。具体步骤如下:第一,当农村地区的潜在产权变动人准备好所有必要的变更请求文件后,应立即向其所在的村委会提交宅基地所有权的名字更改申请。其次,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申请登记报告及有关材料提交至属地国家地理服务有限公司审批。待收到充分的申请材料后,该公司将会出具一份名为《受理回执单》的书面通知,并在上面盖上国土管理机构的公章。这份函件随后会被交给申请人签字确认。最后,该变更申请将由国土管理机关按级别逐级复核审批,一旦经审核通过,则会顺利完成名字的更改,并发放新的土地权状。

然后,让我们来看看土地权益更改需要哪些基本证明文件。首先,变更申请人应提供农村家庭的完整户口簿,说明新的土地权益申请者属户口簿内的自然成员。其次,申请人需提交农村家庭户主的处理协议。接下来,变更申请人还需准备农村土地的地籍调查表格等必要文件。最后,当场所在农村集体对新申请者做资格审查,提供支持性意见(经由村集体认可的更改证明)。此外,国土资源部门可能会要求额外的补充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在老年人离世之后,其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将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若该老年人是单独租赁土地使用权,那么该村委会将有权收回并重新分配给其他村民;如果这片土地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在有效期限之内,其他家庭成员可以依法继承;倘若这片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源,那么它将由村级集体组织或者村委会负责发包给他人使用;最后,如果这片土地已经被划分为多个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它的所有权将归属于各个相关组织,并由这些组织自行决定如何进行发包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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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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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邻居家就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纠纷,应该怎么解决?这种纠纷通常是由何种主体处理的?土地确权政策原则纠纷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土地确权六类常见纠纷处理原则
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各村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对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
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
对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已得到相应补偿,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承包地块的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对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但对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的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防止发生新的纠纷。
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
对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对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组以大稳定小调整的形式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以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以上是关于土地确权政策原则纠纷的解答。
人死亡土地怎确权登记,父母也死亡土地怎么确权,子女可以继承吗?
[律师回复] 一要看土地承包权是什么——《土地承包法》规定,能够继承的土地承包权只有两种,分别是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取得的“四荒地”。二要看子女户口情况。【具体法规如下】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
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3、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
二、因我国耕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而非个人承包制,家庭成员中有死亡的,减人不减地。本来不需通过继承也可保存承包权。但《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转为非农业,承包地收回。即集体组织里没有符合户口规定的家庭成员了,土地由集体收回。但子女可以继承老人承包的土地所产生的收益。
三、如果是宅基、房产则可以继承。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从理论上来讲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即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作为特殊财产,虽然不能以一般财产的继承方式来继承,但是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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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农村人,现在和二哥因为土地面积出了火,农村土地确权面积纠纷,该找谁来解决额?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农村土地确权政府出台了“一户一宅”的形式,对于宅基地面积过大的实行税收形式,针对农村土地确权中所产生的纠纷,国家也出台相应政策,针对农村土地确权面积纠纷,提出以下三点:
1.第一解决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第二解决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第三解决人: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改变土地原有的现状。
实际上,土地确权处理过程中,还有经以下六大基本原则要遵守的,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1.承包的用地面积小于实际用地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标准。
2.已被合法占用并拿到补偿的土地直接从确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上减出来。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比如:荒废已久的土地就不计算在内了。
4.用作公益用地的情况处理,什么叫做公益地呢?如: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
其中处理分为两点: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
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这个处理方法是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民组织实行民主协商解决,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未获得审批而先出行建设改变用途的,一律不予进行确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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