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标准,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财产价值在1000元以内或并未涉及到财产金额的此类情况,每一份申请将收取30元的担保费用;
其次,倘若财产价值介于1000元至10万元之间,则需按1%的比率缴纳相应的担保费;
最后,若财产价值超过10万元的范畴,所需缴纳的担保费则应按照0.5%的比例计算,但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在提出保全措施时所需缴交的费用上限不应超过5000元。另据细化的考量,当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时,法院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其提交相应的担保方案,而该等担保的额度应当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总额基本保持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二、财产保全申请人如何提供担保
1.当事人在寻求财产保全时可以选择由其本身或者第三方作为担保人提供相应担保,而所提供的担保金额通常应不超出请求保全额度的百分之三十;
2.当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体后,倘若人民法院对此进行裁决并决定同意保全,那么申请人必须要提供适当的担保,如若无法提供,人民法院也将驳回其财产保全申请,并不会采取任何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的收费准则如下所示:对于价值低于1000元或者不涉及任何金额的情况,每个申请需支付30元;在财产价值介于1000元至10万元之间的情况下,按照1%的比例进行收取;而当财产价值超过10万元时,则按照0.5%的比例进行收取,但最高限额为5000元。此外,法院保留权利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被保全财产等值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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