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立案启动的唯一程序,仅仅将立案视为刑事诉讼进程的唯一衡量标准是对法律规范的僵化理解。刑事拘留乃是确保诉讼得以正常开展而采取的必要强制措施。立案属于诉讼过程中的特定环节,实际上,立案并非仅限于启动司法程序的那一刻,而是应该将立案之前的初步审查和调查活动纳入立案的核心范畴之内,因此,我们不能分割立案这一环节与刑事诉讼流程,反而提前进行拘留,恰恰能有效地满足在紧急情况下,由于来不及立案却又必须立马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现实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涉嫌诈骗拘留期间律师能会见吗
在涉嫌欺诈案件中被依法拘禁期间,被告人可享有委托律师会面的权益。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或遭受强制措施之日起,便拥有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在此期间,辩护律师有权与羁押中的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因此,律师有能力在拘禁期内与被告人会面,以便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以及辩护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拘留并非立案程序上的独苗,而实属维护诉讼流程顺畅运行的必需手段之一。立案,这一诉讼程序的起点,所涵盖的内容远不止于此,它还包含了对案件的初步审查以及相关调查工作。在某些紧急状况下,拘留作为一种迅速有效地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方式,能够满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需要,并与整个刑事诉讼流程紧密相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