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文规定关于婚姻可撤销性的相关条款。
其中较为典型的两种情况,即因受到他人强迫而缔结的婚姻以及在婚前行径上刻意隐藏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状况的婚姻,均被纳入了可撤销婚姻的范畴之中。倘若在这两类情况中所涉及到的婚姻关系,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处于被迫一方的当事人,自该胁迫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权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原有的婚姻予以撤销。这里所提及的“胁迫”,乃是指行为者通过施加压力、恐吓、威胁等手段,令另外一方当事人或其家属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个人声誉、财产权益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从而迫使对方违背本意与自己结婚。当某一方当事人在结婚之前故意隐匿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待婚后发现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自晓悉or理应知晓此事的日期起的一年内,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撤销无瑕之婚。若法庭最终裁决将婚姻予以撤销,那么从法律层面而言,这段婚姻便会变得如同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民法典关于离婚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子女在婚姻关系中需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允许双方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通过法院审理进行诉讼离婚;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期限;设立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条款;明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申请复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以及规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益及实现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是因受到威胁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二是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却未能如实告知对方。对于前者而言,受胁迫一方有权在精神上遭到压迫的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婚姻关系;至于后者,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在知情或者应当知情之后的一年内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倘若法院最终作出了撤销婚姻的判决,那么这桩婚姻将从成立之初便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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