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会收监吗
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多可达六个月之久。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而仍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应该依法将其释放、取消原有的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的措施,或者及时地进行相关的强制措施变更。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发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时,他们有权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二、监视居住会见律师条件是什么
必须具备合法的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拥有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定证明文件,并在提交申请时,附上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在申请会面的过程中,所要求的律师必须是被依法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了确保会面的顺利进行,申请会见的律师需携带其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授权委托书,或者是由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公函。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监视居住之法定最长期限为六个月。期限届满之际,倘若仍旧处于人身自由受限的境地,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部门应依法予以释放,解除了保释或监视居住之状态,亦或是适时进行强制措施之转变。在涉及人员或其亲属、律师等知悉案件已超出法定期间之时,均享有请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此乃法律所明文规定,同时也是对相关人员权益的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