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尚未满一周年之际选择离婚,那么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便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男女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然而却并未真正开始共同生活;亦或是由于男方在婚前向女方支付了高额彩礼,从而导致其家庭经济状况陷入困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有权在离婚之后向女方提出退还先前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所支付的礼金的请求。而人民法院对此类诉讼请求也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不满一年离婚彩礼怎么处置
通常情况下,在司法机关处理离婚诉讼后,会做出裁决将彩礼所有权判属女方。但是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话,裁决可能要求女方将所收受的彩礼退还男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如经查证,人民法院认定以下所述情形的,应当给予彩礼返还的支持:
首先,若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手续;
其次,即使已经完成了婚礼登记手续,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未能共同度过生活;
再次,在订婚阶段给与对方彩礼并最终导致本人经济贫困。
然而,以上三种情形的执行有其特定前提,即需要男女双方皆已离婚为前提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结婚尚未满一周年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妇而言,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已经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进行了正式的婚姻登记手续,然而并没有实际共同生活过,或者男方因为支付了过高的彩礼而导致自身经济状况陷入困难,那么男方在离婚之后是有权利向女方提出退还礼金的要求的。在此类情况下,法院应当尊重并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